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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珍妮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夙惠

附表:
㈠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㈡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在高雄市、就業之竟閎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北市,卻在本院聲請之原因,並提出釋明之證據。
㈢聲請人之薪資收入證明。
㈣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9 年11月1日起)
  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
  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㈥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㈦有無尚未陳報之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各保單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