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邱秀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 年1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一紙可據,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