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張魏秀蘭

            張宏銘 

            張畯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      告  王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112 年度偵字第5252號),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12 年度交訴字第5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