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張魏秀蘭
張宏銘
張畯豐
共 同
被 告 王釋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112 年度偵字第5252號),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12 年度交訴字第5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