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晧哲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於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對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如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強制執行標的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因之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