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晧哲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