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劉美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0○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個人全部);另系爭抵押權係
上開土地、建物設定共同
擔保,請
具狀陳明本件就上開土地部分是否併同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