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783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