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豐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祺昇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