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建設株式會社
莊凱閔律師
林廷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碁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
起訴狀附表1所示模具所得之利益),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