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8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梁玉燕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2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