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陳聖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森源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9,606元【計算式:(870地號土地:355.80㎡5,500元1/5)+(871地號土地:161.00㎡5,500元11/100)+(872地號土地:79.71㎡5,500元11/100+(873地號土地:656.03㎡5,500元11/100)+(874地號土地:656.27㎡5,500元9/20000)+(875地號土地:882.04㎡5,500元11/100)+(880地號土地:177.94㎡5,500元9/20000)=1,469,6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3,55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