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耀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對造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暨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市○○段○○○○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並
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
繕本,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於
起訴狀上未表明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00號建物之市場交易價額供本院
參酌,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