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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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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賴盟欽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補正請假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