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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蕭全欽 
被      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