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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楊王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杏媚、黃林違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619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