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楊王素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杏媚、黃林違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619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