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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陳伊蟬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  律師
被      告  全江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浚騰

被      告  林子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
複  代理人  金湘惟  律師
被      告  謝易錩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一三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劉浚騰、林子敬涉有犯公共危險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256 號案件刑事判決(網路版)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本於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