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祐嘉建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林明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祐嘉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9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478元,上訴人林明和之上訴利益為544,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