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750元,應繳
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