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德雄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吳淑敏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57,9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