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郭印師
郭灣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木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593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