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吳烟語
吳建守
吳建智
吳文賢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樺
被 告 吳文吉
吳金波
吳清河
吳清壽
吳有明
吳深
吳啟瑞
吳啟棠
吳昭龍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慶裕
被 告 𡍼淑君
吳宗憲
吳宗典
吳偉平 住○○市○○區○○里○○路0段000 ○0號00樓之0
吳陳素蓮
吳富益
吳惠玲
吳鴻斌
周凱宇
訴訟代理人 吳咱
周燈財
被 告 吳坤展
訴訟代理人 吳素菁
被 告 吳建興
鄭紅魚
吳德時
吳德春
吳宗憙
吳新錕
吳銘樹
吳錦富
吳海源
吳鴻洋
吳菁芬
吳俊龍
吳劉麗雲
吳建霖
吳仰鎭
吳東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住
被 告 吳銘煜
吳銘欽
吳東修
吳東榮
吳金全
吳錕池(原名鄭錕池)
吳俊昇
吳金培
吳美淑
吳慈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宣恩
吳金湖
吳順意
謝佳琪
吳明和
吳章成(即吳吉雄之繼承人)
吳忞諳即吳佩君(即吳大追之繼承人)
吳家成(兼吳蔡金葉之繼承人)
吳益安(兼吳蔡金葉之繼承人)
李億婷(即吳淮鈁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訓祥
吳文玲
吳振宏(即吳長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里○○路0巷00○0
吳林菊梅(即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
吳東儲(即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
吳東碧(即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
吳東勝(即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卿(即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應由
被告吳林菊梅、吳東儲、吳東碧、吳東勝、吳麗卿為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吳清埤
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死亡,吳林菊梅、吳東儲、吳東碧、吳東勝、吳麗卿為吳清埤之繼承人,其等均未拋棄繼承,有被告吳清埤之除戶謄本及與其有一親等關係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吳林菊梅、吳東儲、吳東碧、吳東勝、吳麗卿為吳清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