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坤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記載
上訴聲明,致無法確定其上訴範圍。
倘若上訴人係對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
裁判分割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5元,倘若上訴人係對同段727地號土地之裁判分割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倘若上訴人係對
上開二筆土地之裁判分割提起上訴,則應繳納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