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