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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