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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姿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張清文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