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3,80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2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