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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代  理  人  陳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宏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歐家宏
兆豐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8月7日
270,459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