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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宏珅商行

法定代理人  蕭振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豪億斗六企業有限公司 黃益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1月31日
78,817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