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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瀧騰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訴訟代理人  許育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瀧騰皓有限公司 許家彰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
110年7月31日
200,000元
D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