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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賢
張芳玉
上列
上訴人
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