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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相  對  人  黃秋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茲因兩造和解在案,聲請人已認無繼續保全之必要,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予以准許,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為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