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1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雲林
分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