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楨賀
上列原告與
被告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員工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因該部分
非屬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
裁判費之訴訟類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