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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林國珍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新奈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2,959元,未據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