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林國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新奈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7,4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438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