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藝享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旻
諭即雲劇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之
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雲劇團為蔡旻諭所獨資,應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
專屬管轄),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