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達建瑋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蘇淵仁即古坑大埔北極殿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分別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7月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古坑大埔北極殿之登記資料,該通知已分別於112年6月8日、112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