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文彬
林朝榮(殁)
吳美月
一、
債務人林文彬、吳美月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8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文彬應向
債權人給付175,7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文彬、吳美月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朝榮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債務人林朝榮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