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第一項中關於「……
,及其中①84,85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88%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454元,②130,526元部分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7,085元、手續費、違約金1,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其中①84,85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88%計算之利息,②130,526元部分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
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