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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芝妤 
債 務 人         

相  對  人  盛家食品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9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曾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以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債權人已遵期起訴,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審理,於審理中之112年1月5日撤回起訴且經被告同意撤回,並由原告領回2/3裁判費,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卷確認無誤,依前揭說明,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