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芝妤
相 對 人 盛家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9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又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曾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以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債權人已遵期起訴,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審理,
惟於審理中之112年1月5日撤回起訴且經
被告同意撤回,並由原告領回2/3
裁判費,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卷確認無誤,依
前揭說明,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