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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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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43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38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素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周素貞繼承自被繼承人周坤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強制執行程序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周素貞繼承自被繼承人周坤山之財產。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執行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113年2月21日二度命債權人應於文到20日內,向本院陳報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辦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並依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資料,前開命令分別於112年11月27日、113年2月22日送達,有本院函稿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債權人申請代辦繼承登記案件業經地政事務所駁回,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23日斗地一字第1130005647號函在卷可佐,致本院無從續行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043870號 財產所有人:周坤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六市
後庄

79
76.22
全部

備考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220-27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
雲林縣○○市○○段00地號
--------------
雲林縣○○市○○路00○0號。
住商用、二層加強磚造。
地面層: 33.89
二樓層: 47.39
騎樓 : 12.6
合計: 93.88

全部

備考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159建號。
2
24-1
雲林縣○○市○○段00地號
--------------
雲林縣○○市○○路00○0號

合計: 0.0
廚房(一層)加強磚造石棉瓦頂:24.28
陽台(二層)磚造:4.98
雨遮(二層)鐵架石棉瓦頂:3.7
住宅(三層)鐵架鐵皮:52.37
全部

備考
24建號增建部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總面積為85.33平方公尺,其中2.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