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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  理  人  阮亮碩 
相  對  人  俞德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俞德村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2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0年4月7日邀同第三人俞偉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40,000元,自112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05,9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3年1月3日雲院宜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3年1月4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俞德村之效力、於113年1月22日發生送達第三人俞偉祥之效力,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梅林東

1187
604.69
12分之1
重測前:內林段329地號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梅林東

1189
338.28
全部
重測前:內林段329-10地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