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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劉宇展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劉子瑜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確認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立之公證遺囑(下爭系爭遺囑)無效。㈡備位聲明: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有2分之1之特留分權利存在。」又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預備合併之訴,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目的,係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原告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且該價額高於備位聲明即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特留分,是自應以先位聲明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原告起訴狀所提之附表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2,942元【計算式:585,466元+269,279元+14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因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將陳報不動產價格鑑定公司重新估算不動產價格,故後若因鑑價認定遺產價格增加,則再行計算增徵裁判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市○○段00地號土地
94.43
全部
585,466元
2
雲林線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
45.64
全部
269,276元
3
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弄00號房屋

全部
148,200元
      合                               計
1,000,942元
備註:
上開價額,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核定價額(即公告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