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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盛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霖 


被      告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2時28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