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宏達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鉦川鐵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0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05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