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羅榮雄
相 對 人 陳安田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職災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且
上開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記載「
本案經審查,應全部准予扶助」之審查表等件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案卷審閱,
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其他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