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竣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受相對人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指派清除排水溝
渠內拔除之鋼筋及板模模板時,發生職業災害,遭挖土機之挖斗砸傷聲請人之左腳,致聲請人受有左側股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側近端脛骨及腓骨骨折、左膝前十字韌帶及後十字韌帶損傷、左膝外側半月板破裂等傷害。聲請人確於工作中受有職業重大災害,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等應為職業災害補償或及
損害賠償非顯無理由,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聲請人係主張受僱於相對人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期間受有
職業災害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依
上開規定,本院自
無庸就其
資力再為審查。又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既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亦
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說明,應准對聲請人為
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