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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瑞騰即林毅儒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219-221頁),惟因記載民間債權人瑞龍工程有限公司(債權新台幣【下同】73萬元)、徐素娥(債權50萬元)、林素美(債權25萬元)、林竹松(債權16萬元)以及徐麒惠(債權150萬元),合計債權額314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務人並未補正民間債權人之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另依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戶網路交易紀錄查詢(本院卷第129-154頁)顯示聲請更生前2年內約有117筆款項存入,其中110年8月計102,000元、9月計87,000元、10月計15,000元、11月計91,500元、1
  2月計178,000元、111年1月計59,000元、2月計77,000元、4月計45,000元、5月計235,900元、7月計39,000元、8月計21
  1,159元、9月計467,699元、10月計282,099元、11月計477,
  689元、12月計408,004元、112年1月計179,201元、2月計17
  4,486元,3月計45,984元、4月計8,000元、5月計60,000元
  、6月計251,529元,共計3,495,250元(僅3筆轉帳、1筆卡片轉入、10筆匯款及1筆代付年金可得知其來源),惟債務人於本院112年11月28日行調查程序時卻僅陳稱「有些跟融資公司借貸,有些跟朋友借,我都是借了就馬上支出掉了,沒有憑證,都是口頭上說的。」云云(本院卷第246頁)。再者,債務人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存簿交易紀錄(本院卷第15
  4-156頁)顯示於111年間有2筆「方嘉宏」匯款計35,000元
  、2筆「林春泰借錢」匯款計100,000元及1筆「林慶彰」匯款50,000元,合計185,000元,均非債權人清冊所載民間債權人,經本院詢問後,債務人始稱「這本本子有借給我親叔叔,他信用破產所以沒有用他自己的。」等語(本院卷第24
  6頁)。是債務人既有上開未據實說明其財產變動狀況之情
  ,且迄今猶未補正民間債權人及所欠債務關係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事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