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有提出
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219-221頁),
惟因記載民間
債權人瑞龍工程有限公司(債權新台幣【下同】73萬元)、徐素娥(債權50萬元)、林素美(債權25萬元)、林竹松(債權16萬元)以及徐麒惠(債權150萬元),合計債權額314萬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務人並未補正民間債權人之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另依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戶網路交易紀錄查詢(本院卷第129-154頁)顯示聲請更生前2年內約有117筆款項存入,其中110年8月計102,000元、9月計87,000元、10月計15,000元、11月計91,500元、1
2月計178,000元、111年1月計59,000元、2月計77,000元、4月計45,000元、5月計235,900元、7月計39,000元、8月計21
1,159元、9月計467,699元、10月計282,099元、11月計477,
689元、12月計408,004元、112年1月計179,201元、2月計17
4,486元,3月計45,984元、4月計8,000元、5月計60,000元
、6月計251,529元,共計3,495,250元(僅3筆轉帳、1筆卡片轉入、10筆匯款及1筆代付年金可得知其來源),惟債務人於本院112年11月28日行
調查程序時卻僅陳稱「有些跟融資公司借貸,有些跟朋友借,我都是借了就馬上支出掉了,沒有憑證,都是口頭上說的。」
云云(本院卷第246頁)。再者,債務人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存簿交易紀錄(本院卷第15
4-156頁)顯示於111年間有2筆「方嘉宏」匯款計35,000元
、2筆「林春泰借錢」匯款計100,000元及1筆「林慶彰」匯款50,000元,合計185,000元,均
非債權人清冊
所載民間債權人,經本院詢問後,債務人始稱「這本本子有借給我親叔叔,他信用破產所以沒有用他自己的。」等語(本院卷第24
6頁)。是債務人既有
上開未據實說明其財產變動狀況之情
,且
迄今
猶未補正民間債權人及所欠債務關係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事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