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㈠補繳聲請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台灣香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6個月即112年2月至7月之薪資單。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伊妘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8月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伊妘為
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伊妘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
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
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提出受扶養人王伊妘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並說明應受扶養人王伊妘有無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王伊妘之關係。並說明
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伊妘「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