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坤成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
債權人對
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在內,
債權人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
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未於
起訴狀載明
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按本金、另併計
迄至本件
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等(應扣除已受償部分)計算】,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9建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暨提出雲林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