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福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8,2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
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司暫調字第1017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5,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